法院:應區(qū)別情況對待
在日常生活當中,我們經常聽到“父債子還”的事情,那么“父債子還”究竟是否符合法律的規(guī)定呢?近日,清城區(qū)法院就公開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。
劉某強因經營養(yǎng)殖業(yè),多次向原告劉某聰購買飼料。2011年4月經雙方結算,劉某強簽字確認欠原告飼料款1萬9千余元。結算后不久,劉某強及其妻子朱某先后去世。原告劉某聰遂找到劉某強的兩個兒子,要求他們清償其父親生前債務。后者則認為其父親去世之前,劉某聰并沒有追討過欠款,而且他們也沒有看到其父親簽訂的字條,即使父親確實有欠下貨款,但是父親已經過世,對于生前欠下的債務,他們一概不予承擔,因此兩人拒絕償還欠款。劉某聰無奈之下,只得起訴到法院,要求兩人在繼承其父母親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貨款1萬9千余元。
庭審中,經法官征詢兩被告,兩人均確認結算單上劉某強的簽名是其父親的親筆簽名。法院另查明,劉某強于2012年1月去世,其妻子朱某于2012年8月去世,夫妻倆婚后共生育兩個兒子,即本案中的兩被告,父母相繼去世后,兒子繼續(xù)經營養(yǎng)殖場。
法院認為,對于劉某強在去世之前欠下原告的貨款,有劉某強在去世之前簽訂的結算單據(jù)予以證實,庭審中,兩被告也均確認結算單上劉某強的簽名,故對于劉某強在去世之前欠下原告貨款的事實,法院予以確認。同時,在劉某強和朱某去世后,其兒子繼續(xù)經營養(yǎng)殖場,實際上是繼承了父母的遺產,而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,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。法院遂依法判決兩被告在繼承劉某強、朱某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向原告清償貨款1萬9千余元。
由此可見,“父債子還”在法律上并沒有依據(jù),但是在父親死亡的情況下,子女如繼承了父親的遺產,則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;如放棄繼承,則可以不償還債務,但應當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。